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領導以推銷產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主要表現形式:
(1)“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產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這是傳銷組織誘騙成員取得傳銷資格常采用的一種引誘方式和必經程序。
(2)“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這是傳銷的組織結構特點。
(3)“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這是傳銷組織計酬方式的特點。
(4)“騙取財物”---這是傳銷組織的最本質特征。
立案追訴標準: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紅色線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